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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开发商迟延交房及办证,业主成功获赔迟延办理房产证违约金

2018-06-01 15:42: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884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8日,原告赵先生、李女士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两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房,总价款775356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房地产交付之日起的240日内为原告办理并取得房地产证。两原告与被告双方房地产实际交付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被告实际为原告办得房地产证的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被告延期办证,但未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
    
代理思路及案件结果:
    祝祥霞律师接受两原告委托后,分析认为案件胜败的关键点在于:
    1、是否有证据证明迟延办理房产证,此处需要双方关于办理房产证的时限约定证据以及办理房产证的确切时间证据;
    2、迟延办理房产证的归责依据,双方购房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祝祥霞律师指导两原告重点收集上述证据后,代两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人民币1479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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