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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委托人近五十万元欠款逐步受偿中

2021-01-13 12:02:0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667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委托人近五十万元欠款逐步受偿中

 

基本案情:

2019年三四月期间,薛某某与夏某通过微信达成买卖手机及耳机的合意,薛某某先后从夏某处采购手机百余台,耳机近百个,夏某皆如约交货。但自2019年4月底始,夏某收取薛某某五十余台手机货款及百余个耳机货款后未能准时交货。后双方合意由夏某帮薛某某把所欠的52台手机一次性以8550元每台的价格卖掉,并将销售所得的14万转交薛某某用于偿还信用卡,余款仍作为手机预付款留在夏某处。后夏某称帮薛某某销售的那批货的货款没收回,一直无法将销售所得转交薛某某。

2019年5月24日,原夏某双方清算后协商一致,夏某不再向薛某某交货,改为2019年11月1日前向薛某某返还所欠货款款合计人民币464407元,并由夏某向薛某某出具欠条以确认前述事实。

后薛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要求夏某偿还欠款,但均被夏某推诿拒绝。薛某某遂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祝祥霞律师采取法律途径索要欠款。


律师工作:

一、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

二、指导收集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如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核心关键证据;

三、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为维护委托人薛某某权益,出庭举证、质证、辩论;

五、递交、收发案件材料等;

六、在被告夏某未依法履行判决书时,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跟进执行进度,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夏某的财产线索,帮助委托人薛某某逐步获得执行款。

 

法院判决:

被告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某某货款4644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计算,从2019年11月2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9元,由被告夏某负担,上述费用原告薛某某已预付,被告夏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薛某某。

 

联系律师:

    电话(微信同号):13751017258 祝祥霞律师

    律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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