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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之定金罚则

2015-04-23 11:41:4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76

经济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之定金罚则

案情简介:

原告赵先生与被告王小姐于2013918日签订奶粉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最新版爱他美(Aptamil)奶粉,订单总计65160美元,其中30%定金为19548美元,70%余款为45612美元。后原告支付定金19548美元(按照6.11汇率折合人民币119438.28元),被告未依约供货,后全额返还定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定金中的另外一倍计人民币119438.28元。

法院判决: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79625.52元。

律师解析:

一、定金数额的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法律赋予了合同双方一定范围内的定金数额自由约定权,这种自由约定权也要受到法律关于“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上限条款的限制。

结合本案,王小姐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了30%的款项,这30%的款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那另一部分超出了定金数额上限的款项则会被视为“预付款”。担保法关于定金数额的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促使合同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另一方面也抑制当事人一方通过收取高额定金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定金的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乙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同于违约损害赔偿条款的是:此处双倍返还定金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守约方无需举证证明因对方违约行为遭受损失这一事实。换言之,即使守约方并未产生任何实际损失,仍有权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实践中,当事人应持有谨慎订立合同的原则,并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充分遵守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合同义务。

声明:

本案例属本律师结合自己承办案件原创,摘抄、复制、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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