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提升客户品牌形象、实现客户商业目标!

Commitment to enhance customer brand image,customer business goals!

您的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

罪轻辩护:故意伤害罪-法院:“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2020-07-30 11:39:1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686

罪轻辩护:故意伤害罪-法院:“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2019年5月13日被羁押, 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7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大塘东华后街一巷巷口因投资制衣厂资金分配问题与被害人邹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高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被害人邹某某潜逃,至2019年5月13日在湖北省天门市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 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提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

 

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存在债务纠纷,被告人高某某进行索要时,被害人邹某某不但拒绝归还且主动上前殴打被告人高某某,致使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进行殴斗,最终导致被害人邹某某受伤,被害人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

二、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书》严重缺失其所依据的重要检材,不能客观反映出被害人邹某某的伤情;

三、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高某某无违法犯罪之前科,所犯罪行不重以主观恶性不深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依法从宽处理;

五、被告人高某某身患高血压(高危)的严重疾病,对其从轻或减轻罚,既有利于对其严重疾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又有利于对其改造回归社会,以展现刑法的谦抑性,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釆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x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 日止)。

二、被告人高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文龙人民币11282. 73元。

 

联系律师:

    电话(微信同号):李宏宇律师  18603050771

    律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联系我们

13751017258

0755-36866572

0755-36866661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