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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检察院曾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涉嫌虚假广告罪而非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2020-12-29 17:21: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27

罪轻辩护:检察院曾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涉嫌虚假广告罪而非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某伟,男,1995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 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乔世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宏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9〕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伟犯虚假广告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9日公开开庭更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6月,被告人龚某伟等人出资成立深圳市中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并租用宝安区新安街道某某小区四期某某会所作为经营场所,龚某伟占股75%,负责该会所的运营和管理。

该会所的运营模式为:会所雇佣外联团队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向客户推销名为“风花雪夜”、“梦幻水 疗”、“帝王养生”等含有暧昧字眼的项目服务,利用顾客想要接受性服务的心理,诱使顾客到养生会所消费。客人到达会所后,前台接待客人以专业“话术”向客人介绍消费服务项目,其中使用暗示含有性服务的语言,诱使顾客缴纳高额费用成为会员。客人完成缴费后,由模特技师在房间内为客人提供按摩、舞蹈、打飞机等服务,顾客发现服务未达到预期值,会所接待或技师就会提出让顾客继续充值才能解锁新的服务,以此方式诱使顾客进行消费,赚取高额利润。经查, 该会所给被害人刘某、符某元、曹某江等12名顾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2.48万元。

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该会所,并在重庆市南岸区将被告人龚某伟抓获归案,扣押龚某伟的手机2部。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并据此认为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被告人龚某伟的刑事责任,提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依法惩处。

 

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龚某伟仅构成虚假广告罪,不构成诈骗罪

二、被告人龚某伟仅提供虚假广告的用语,但没有实际向客户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人龚某伟所虽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但其主动拒绝向被害人提供违法的色情服务,且及时向被害人退赔,结合被害人存在为达到非法色情服务目的的相应过错,故其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龚某伟系初犯,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向被害人退赃,且被害人已向被告人龚某伟家属出具谅解书,足见其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酌定从轻、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龚某伟家庭成员体弱多病且家境尤为贫寒,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既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又有利于其家庭生活的正常维系,充分地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判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虽认为龚某伟通过外联团队推广、宣传其会所服务,采取了虚假夸大、暧昧引诱、令人误解的宣传,并让客户陷入理解错误进而跌入圈套。如以虚假广告罪评价龚某伟的犯罪行为,则不足以评价客户到店后,龚某伟会所进一步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最终以诈骗罪对龚某伟进行判处,但依然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对龚某伟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摘自判决原文:“被告人龚某伟辩护人提出,根据龚某伟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危险性,对其宣告缓刑对社会并无重大不良影响,请求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综合考察,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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