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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20-07-30 11:36:2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818

有效辩护: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基本案情:

卓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2018年10月22 日,被吉林省延边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0日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延边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日由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博美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吉林省延边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卓某某帮助雷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向朋友圈转发各种动物和动物制品图片进行出售,并帮助雷某某接收各种装有野生动物制品的快递包裹。

 

主要辩护意见:

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于2019年4 月15日及2019 年6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未有证据证实卓某某实际销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无证据证明实际销售物品,销售对象,销售数量,是否从中获利等。侦查机关吉林省延边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予不起诉。

 

检察院决定:

经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延边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卓某某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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