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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规定

2015-04-09 12:36:2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617

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何为企业间的借贷

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先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称为借款合同关系。

企业直接借贷虽然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同时,在企业之间借贷的实践中也存在企业将其资金借贷他人以牟取高额利息的情形,影响了金融秩序,所以,国家法律是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除此之外,借贷双方的企业都将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二、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企业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如下:

    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一对于合同期限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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