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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员工手册条款被裁决不合法,公司应付离职员工季度奖和年终奖
2022-11-03 14:49:3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20
劳动仲裁-员工手册条款被裁决不合法,公司应付离职员工季度奖和年终奖
案情简介: 虞某某于2002年入职深圳沃某某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山某会员商店,并于2021年7月12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与山某会员商店的劳动合同。山某会员商店《员工手册》载明:“公司给在奖金发放之日仍然在职的全体员工发放奖金。……”“公司给在双薪发放之日仍然在职的全体员工发放双薪。……”。山某会员商店以前述员工手册的规定为依据,不向虞某某支付第二季度(2021年4月-6月)的季度奖和2021年1月至7月期间的双薪。虞某某与山某会员商店协商无果,引发劳动仲裁。
1、了解争议焦点:2021年8月,虞某某联系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祝祥霞律师,希望得到祝律师的专业指导和帮助。经过倾听虞某某的表述,祝律师了解到双方的主要争议是:员工虞某某认为自己虽然已经离职,但离职前已经提供了劳动,公司应该支付季度奖和部分双薪,而公司则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季度奖和双薪的发放对象是在职员工,因为虞某某已经离职,所以公司无需支付。 2、查阅关键证据材料:经查看虞某某提供的山某会员商店《员工手册》的具体内容,询问虞某某对《员工手册》的签收情况,祝律师了解到员工手册具体内容的规定确实对虞某某不利,同时因为虞某某确实知晓并签收了《员工手册》,而使得员工手册这一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能够作为劳动仲裁案件审理和裁决的依据。 3、初步案件分析:在明晰表面证据对虞某某存在不利的情况下,祝律师依然认为如果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执行,对虞某某来说确实极不公平。因虞某某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依法终止与山某会员商店的劳动合同进而离职,其离职前已提供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该劳动为山某会员商店创造的价值并不因虞某某离职与否而发生改变。该员工手册的规定存在与法律保护的公平价值存在相悖的部分。基于此,祝律师首先向虞某某分析了因为存在不利约定而导致败诉的诉讼风险,但着重援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之规定,提出《员工手册》关于仅对在职员工发放奖金和双薪的相关规定约定无效的主张。 4、接受委托并履行代理职责:虞某某非常认可祝律师的专业判断和意见并当即决定授权委托。接受虞某某的委托后,祝律师仔细审查全案材料、准备举证意见、推测对方主要辩点并寻求应对思路。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如期参加仲裁庭庭审,发表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并于庭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1、被申请人山某会员商店向申请人虞某某支付二季度奖金; 2、被申请人山某会员商店向申请人虞某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的双薪。
核心裁决观点: 员工手册规定的奖金发放条件为奖金发放之日仍在职的员工,但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该规定属于不可由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任意约定或变更的强制性规范,被申请人处规定的奖金发放条件排除、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奖金。裁决山某会员商店向虞某某支付双薪的理由同前。
办案手记: 个案的胜诉大多属于“胜败乃兵家常事”的范畴,作为执业近十年的律师并不会因此格外惊喜,但本案令人欣慰之处有二:一是我们代理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与载誉全球的大型商超诉讼对抗中,我们提出的请求得到支持意味着公司方适用了二十余年的规章制度是不合法、不合规的,我们取得的胜诉裁决以司法审判的形式否定了山某会员商店下发给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员工手册》中部分条款的法律效力,派出了相关条款的法律适用,意义重大。二是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理由直接原文引用了我们代理词中的论述,这不仅仅是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肯定,更让我们感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英雄所见略同的惺惺相惜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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