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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卖方迟延交货代理买方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货款-法院判决支持
2020-07-30 11:29:5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47
买卖合同纠纷-卖方迟延交货代理买方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货款-法院判决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0日,尊某公司与贵州火某公司签订《合作销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贵州火某公司)为乙方(尊某公司)提供PIRO智拍机器人产品的软件开发、硬件定制合作,乙方向甲方采购硬件产品及相关功能接口对接合作;甲方根据乙方定制需求,进行收取软件研发费用和硬件产品费用,其中一次性收取软件研发费用10万元;甲方在订单确认后并通知乙方,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该批采购的50%产品费用作为预付款(即25.5万元)。协议约定,第一批交货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乙方采购G2定制版本和三脚架各500个,价款共计51万元。 2017年10月26日,尊某公司向贵州火某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解除《合作销售协议》,并退还已支付的软件开发费用和预付款共计35.5万元。贵州火某公司回函称已于2017年5月15日前履约提供第一批产品(即G2定制版本500个和三脚架500个),然而尊某公司迄今为止未按协议提货,拒收行为给贵州火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 二、指导收集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作销售协议》、付款记录、往来沟通邮件等核心关键证据; 三、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为维护尊某公司权益,出庭举证、质证、辩论; 五、递交、收发案件材料等。
法院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贵州火某公司虽在2017年5月15日之前交付过软件,但并未验收通过,且贵州火某公司也撤回对该软件是否合格的鉴定申请,因此,贵州火某公司不能证明其已按约定交付合格软件,双方已经完成验收程序且验收合格这一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在此情形下,尊某公司要求贵州火某公司向其退还已支付的研发费用10万元及硬件设备预付款25.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贵州火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尊某公司退还35.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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