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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确认异议理由成立,所涉财产免予被执行
2020-07-30 11:26:0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37
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确认异议理由成立,所涉财产免予被执行 基本案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1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深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房。案外人刘某、陈某不服上述查封措施,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案外人刘某、陈某提出异议称,两人为夫妻关系,其中刘某为被执行人深某公司的员工,深某公司于2002年将涉案房产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人民币179505.20元,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双方于2006年1月4日签订了《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涉案房产为安居房,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于2018年8月14日出具了《购买政策性住房批复》,同意案外人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案外人也已于2018年8月20日补足了房款差价人民币92747.04元。现发现涉案房产被法院执行案件查封,致使其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综上,涉案房产实属案外人夫妻合法财产,不应作为被执行人深某公司的财产进行处分,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一、代为起草执行异议申请书; 二、直到收集证明异议主张的证据,如《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付清房款证明》、《安居房购房款付清证明》、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深圳市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房价审查表》、《深圳市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分户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购买政策性住房批复》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均为原件),以证明其异议主张。 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四、递交、收发案件材料等。
法院判决: 本案中,案外人刘某、陈某在本院查封之前从被执行人深某公司购得涉案房产,已付清全部购房款且占有、使用至今。涉案房产未能过户至案外人刘某、陈某名下,并非案外人的过错。综上,案外人刘某、陈某的异议主张,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决如下:中止对位于罗湖区金稻田路2063号草铺工业区XX房的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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