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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网会员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解读

2015-11-05 14:52:2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218

导读:

近年来,随着江苏卫视《非常勿扰》栏目收视率的攀升,冠名商“珍爱网”越发受到广大单身待婚男女青年的关注。不少待婚人士不惜花费数万元高价与珍爱网运营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指珍爱网及/或珍爱网运营公司)签订《珍爱网线下VIP会员服务合同》,约定由珍爱网为其提供婚介服务。本律师最近接到一位会员的求助,就珍爱网提供的服务合同服务费用条款进行咨询,该条款写到:“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会员、编者注)提出终止的,其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的,乙方应按服务期限完成比例退还甲方缴纳的服务费,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经本律师认真研究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该条款属无效条款,特此做以法律分析论证。

第一、珍爱网会员服务合同未采用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双权利义务。

法理分析: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结合珍爱网服务合同条款,珍爱网作为婚介服务合同文本的提供方,即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采用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双权利义务。按照公平原则,在不评价解除合同原因是否合法正当的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因解除合同的提出方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珍爱网的服务合同条款显示会员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不退费;珍爱网自身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按服务期限完成比例退费,且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二、珍爱网服务合同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无效。

法理分析: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珍爱网提供的格式条款限制了会员的合同解除权。整体合同仅仅约定了解除合同的后果,未对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即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作出任何约定。那么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在任何情况下会员皆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凡提出解除合同,就需要承担所缴纳的服务费不能退还的后果。举例说明:比如在珍爱网未提供任何一项服务的情况下,会员仍然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否则不予退还服务费。显而易见,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换个角度,珍爱网也通过这一条款免除了己方责任,即使己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提供婚介服务,作为会员一方,也毫无权利保障。综前所述,珍爱网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己方责任,排除会员方的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珍爱网对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提醒会员注意这一行为的法律评价。

珍爱网会员服务合同的末尾“甲方确认:”处显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上述合同中各条款,特别是涉及免除或者限制甲方责任的免责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等条款的内容,同意接受以上合同的全部内容。”珍爱网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设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尽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方提醒义务的要求。但本文首部提到的格式条款,系因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属于法律对该合同条款做出的效力评价,无效条款自始无效,不因任何行为而有效,故珍爱网是否尽到提醒义务,对本文首部提到的格式条款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

声明:

本文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祝祥霞律师,即原创作者本人针对该条款做出的法律理解,摘抄、复制、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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