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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优先股和公司治理应运用的四个原则

2015-04-01 20:57:2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77

研究优先股和公司治理应运用的四个原则

    优先股制度属于商事法律制度的范畴,因而它的种类、发行、赎回、转换及优先股股东的权利都遵循着商事法律制度的两大主旨:一个是效率,另一个是公平。优先股制度的设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以这两大主旨为基础,体现出效率和公平的平衡与和谐。因此,笔者根据本人在加拿大研究商事法律制度的心得,认为研究优先股和公司治理问题应运用以下四个原则:

    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优先股最突出的原则之一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正常运营情况下,优先股先于普通股获得固定股息;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基于这些“优先”的特征,相应的优先股股东权利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情况下对公司经营事项无参与权,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也无投票权,等等。

    2.权利制衡原则:权利制衡原则的核心是激励与约束并举。公司经营过程中,普通股股东可能会滥用其经营决策权、表决权,通过侵占公司资金或不正当关联交易等行为侵害公司利益,最终侵害优先股股东的权益;董事、高管也可能违反诚信义务、忠实义务或其他职责,侵害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权益。与此同时,优先股股东也可能会滥用其在特定情况下恢复的表决权权等权利来阻碍公司的正常运转或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因此,这项原则的运用有助于制衡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滥用其权利,同时也制衡董事、高管违反其义务。

    3.合理期待原则:公司股东的合理期待原则是英美公司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因而股东投资于公司具有合理期待。股东所持的合理期待各种各样,如投资的期待、投资回报的期待、参与治理的期待等。对于优先股股东而言,其对公司的投资动机并非是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基于对普通股股东和公司的信任,其合理期待是固定的股息回报以及优先股赎回时的对价。考虑到优先股股东一般情况下没有表决权,对其合理期待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4.商事判断规则:这项原则首创于美国,是美国在司法判例中发展出来的关于董事在职责范围内合理经营失误不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原则。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要承受经营失败的危险。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董事充分履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依然可能作出错误的商事判断。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概括出了这项“商事判断规则”,在我国也被译为“经营判断规则”。有学者认为,这项原则为董事提供了一把“保护伞”,而笔者认为它是为公词的经营效率提供了一把“保护伞”。在优先股股东合理期待不能实现、董事决策无过错情况下,这项原则可以保护公司不至于卷入对其不利的纠纷甚至诉讼之中。


摘自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中国股权投资与公司治理”研讨会 国浩律师事务所 薛义忠《优先股与公司治理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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