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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区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2015-04-23 16:26: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67

深圳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致人伤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的刑期。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3.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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