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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公司僵局,重在设计公司章程

2015-04-01 20:55:1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07

如何预防公司僵局,重在设计公司章程

    所谓的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者发生纠纷,彼此不愿意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和其他决策机构各方陷入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运转的状况。

    公司僵局有很多表现形式,首先是股东会僵局,从实践角度看,股东会僵局更多体现在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程序在公司法中的规定还是相对比较完善的。

    其次就是董事会僵局,董事会僵局更多地体现在董事会无法召集。大家都知道,《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里有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必须由2/3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股份公司董事会法律规定也是过半数董事出席,因此,董事会僵局往往体现在董事会无法召集的情况上。

    股东与董事之间存在矛盾,主要是出现了董事会的权利授权过于宽泛的情况,特别是在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或者义务的规定出现过于模糊的情况时,就会很容易使得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产生矛盾。

下面着重从公司章程设计的角度,讲讲如何预防公司僵局。

    第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表决权这一块,通过表决权约定来预防公司僵局可以分成这么几个部分:第一种是表决权的回避制度。公司法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譬如公司为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进行担保或者与之关联交易,就必须在决策时予以回避。我们其实可以借鉴这个规定,进而拓展对公司僵局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其他一些原因做一个预防,在章程制定的时候,进行一个预先的设定。第二种是表决权的规避。表决权规避的方式是最终决定权,最终决定权这种约定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特别是在中外合资企业中比较常见,主要就是授给董事长或其他某个董事对决策行使一票否决权,或者授给董事长票数相等时最后的最终决定权,但在最近这十来年的实务实践中已经比较罕见。第三种就是默认表决制度。这个制度现在越来越受到司法实务界的特别重视,这是因为股份公司里的董事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出席董事会的人数的,往往就会出现处于弱势的一方,或者是个别需要索要一定要价的一方,通过不出席董事会让董事会无法正常开会,使得公司陷入僵局,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我们在公司章程制定的时候,在这一方面就应当予以一个特别留意,比如说寄出通知,按你留下地址寄出通知,你不来就视为弃权。

第二,还有一种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在双方的董事人数相等时可以以公司名义聘请中介机构出面委派独立董事;再有就是在董事会出现僵局时,约定应当将议案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议程,应该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作出详细规定,比如说章程中列举各方股东或者董事的法定地址、电子邮箱或者电话,通过法定邮政系统投递开会通知,15天视为送达,这样来防止僵局出现;同时委托书内容或者是在授权范围上,应当也作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四,设计股东退出机制,在最近十来年,我自己的从业经验里,在中外合资公司里的外方股东,特别钟情于这种规定。最近我在处理一宗深交所上市公司跟法国大型公司合资项目的时候,外方的律师就提出在协议中对此进行非常详尽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出现矛盾的时候,哪一方有权出售股权或者有义务出售股权,以及股权价格如何拟定的条款,比如说从账面净资产跟盈利倍数各占一定份额来算出一个合理价格,同时对相应的审计机构进行列举,比如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加上中国几个排名前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审计。而这个公司,恰恰在经营了六年之后,确实出现了僵局情况,所以外资股东很好地利用了这个条款,比较安全地达到退出目的,使得僵局没有持续下去。

    第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处理,如果章程不做特别规定,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东权利的,但是从我们职业角度看,我们认为该做法并不是很好,大家可能考虑更多的是,很多富二代不愿意接班,或者接班以后不能很好地工作,这些都可以通过章程制定来规避。

    设计僵局条款的时候,我们应当将以下这种情况考虑在内,比如董事会不能顺利召集或者通过决议,或者决议两次在讨论未能得到通过。无论如何设计,如果公司最后还是发生了僵局,那么就要考虑如何解决了,一般来说有三种选择:一种是友好协商,当然这种情况下,很多僵局就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了。另外一种是提交仲裁。这里要说的是,仲裁在这方面比诉讼有两方面优势:一是及时性,因为一裁终结,而审判需要两审终审;二是保密性,保密性对于公司内部纠纷解决是至关重要的。最后一种选择就是刚才我也讲到的:行使股权出售权,需要大家预先在章程设定的主要是价格拟定和程序权利的行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列举了公司解散的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可能这些条件还不能完全涵盖公司出现僵局的种种现象,所以在公司僵局预防方面,在章程的制定或者章程性的文件中作出预先的约定可能会更好,比如说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里作出约定,应当注意重视这样的方式和方法,使得这方面僵局可以得到避免和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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