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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业主胜诉获赔迟延交房违约金

2021-01-11 11:05: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3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业主胜诉获赔迟延交房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4日,业主曹某某与开发商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深(龙)房现买(2017)第19774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约定曹某某向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土洋村山海花园2栋某某房,房产总价2680320元。开发商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前述房地产交付给业主曹某某,但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至起诉日未履行交付义务,未向曹某某交付房产钥匙。

依据业主曹某某与开发商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房地产超过90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按照房地产总价款的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业主曹某某多次向开发商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要求支付,但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均予拒绝。

多番协商无效,业主曹某某遂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祝祥霞律师代其向开发商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迟延交房违约金,并一并提出对涉案房屋洗手间渗水问题进行维修等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

一、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

二、指导收集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如《房地产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入伙通知书》、《收楼意见书》、房间渗水、漏水照片等核心关键证据;

三、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为维护尊业主权益,出庭举证、质证、辩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五、递交、收发案件材料等。

 

案件争议焦点:

一、开发商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涉案房屋维修义务;

二、开发商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房。

 

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一、虽然曹某某向开发商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是样板房,可依看房现状交付,但开发商仍妇幼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质量维修责任的法律义务。涉案房屋渗水、漏水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应予维修。

二、开发商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房问题:1、业主曹某某在收楼意见书上明确表示需要开发商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渗水、漏水等问题进行维修后交付,故业曹某某并未在收到开发商邮寄的收楼意见书后就对涉案房屋进行接收;2、交付电子钥匙不能等同于交付实体钥匙,开发商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涉案房屋的实体钥匙,严重影响业主曹某某涉案房屋的用房安全。

 

法院判决:

关于维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采纳原告代理人祝祥霞律师关于被告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涉案房屋渗水、漏水问题进行维修的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责令被告期限维修,业主曹某某在对被告的维修成果进行验收后,确认涉案房屋渗水、漏水问题已经解决,方向法庭申请撤回了关于维修的诉讼请求

关于迟延交房违约金:被告深圳市承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62719元。”

 

联系律师:

    电话(微信同号):13751017258 祝祥霞律师

    律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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