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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胜诉案例(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

2018-05-28 15:50:3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91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5日,原告张某英与被告比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比拓公司派遣原告到被告七天酒店或其他用工单位工作。2013年2月3日,原告在七天酒店广州五羊新城店因日常工作受伤。经深圳市劳动能为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四级伤残。办理完工伤待遇计发手续后,原告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7万。


律师点评:

    本案中,工伤案件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以。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被告负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

    其次,被告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为原告等进行安全培训等。因被告未尽到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被告对原告工伤事故负有责任。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不仅仅是身体受损,更重要是精神遭受巨大伤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在祝祥霞律师代理下,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比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5000元,成为工伤案件争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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