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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二十四万保证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2018-05-28 13:42:5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205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3日,被告余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蛇口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20万元购车,原告作为合同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余某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中国工商银行蛇口支行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93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余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18065.87元及利息3689.49元(利息暂计至2007年4月3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之日止);原告对被告余某某的上述债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08)深南法执字第179号。在执行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8日代被告余某某清偿了所有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用共计240061.52元(其中包括贷款本息227547.52元、诉讼费4574元、律师费5240元、执行费27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在祝祥霞律师的代理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刘某某赔偿240061.52元。至此,原告一方获得完胜。


判决文书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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