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提升客户品牌形象、实现客户商业目标!
Commitment to enhance customer brand image,customer business goals!
众筹开店及股权代持的法律意见
2015-05-14 13:16:5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53
“众筹开店及股权代持”法律意见 致深圳市某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司聘任,由祝祥霞律师担任贵司法律顾问,现就贵司“众筹开店及股权代持”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 一、 “众筹开店”合法性分析 因众筹属于新生股权融资模式,目前仅有《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可做法律规定参考,依据您公司之前电话告知的预备众筹开店的宣传模式等答复意见如下: 对融资方的要求: 1. 必须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融资发布; 2. 不得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3. 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4.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5. 不得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 对投资方的要求: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是指:“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关于如何理解“不特定对象”,学界认为不特定是指出资者与融资者、吸收者是没有联系的单位和个人,众筹作为私募股权融资方式,必须谨守非公开、向特定对象进行的模式要点,与“非法集资”划清界限。 二、 “股权代持”合法性分析 股权代持由来已久,本身不存在法律障碍。主要考虑代持可能存在、诱发的法律风险是否属于可承担范围。您提到以彩衫公司代持,那么从法律关系角度讲,彩衫将享有每家店铺的资产权益,而这类资产的权属实际上并不归属于彩衫,若彩衫启动上市计划,则需要对资产做审计,届时这类股权代持的弊端将会显现,即:资产权属不明晰。将有可能成为影响上市的因素。有鉴于此,建议如下: 可考虑增设一道防火墙,由彩衫出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专做此类项目。子公司与母公司——彩衫公司属于完全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独立核算,独立担责。作为母公司的彩衫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子公司因为股权代持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又由子公司自行承担,不会波及到彩衫公司,能够较好的隔离风险。 声明: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备理所当然的法律效力。 未经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和/或引用。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祝祥霞 本文属本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针对顾问单位投融资业务出具的原创法律意见,摘抄、复制、转载请注明出处。
|
联系我们
13751017258
0755-36866572
0755-36866661
1697888403@qq.com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