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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收集证据力争胜诉
2015-04-27 12:41:5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780
企业如何收集证据力争胜诉
有一句在法律行内行外都广为流传的话,几乎道破了诉讼的天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其实最终只能落实为“以证据为依据”。有诉讼经验的人会知道,有时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基本上是两回事。事实可以分为,一、客观事实,当初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诉讼中纠纷双方陈述的事实鲜有完全一致的情况;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四、法官认定的事实,法官认定的事实跟证据证明的事实也有区别,比如证据因违法或超过举证期限被排除,或证据相互矛盾由法官依证据规则决定取舍等。 一、履行义务留下证据。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一家空调保洁公司与我的委托人签订了合同,约定每月一次上门提供中央空调保养维护,并提供检测报告。服务费首款合同成立时支付,尾款合同期满结清。合同签订后双方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期满后,委托人不满意服务质量,尾款拒付。空调保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 二、不履行义务留下证据
一家制造企业某日对供应商供应的清洗剂收货后发现每桶比约定少了15公斤,找来供应商,清点核实后,在货款里扣掉43万元,但双方对此未签字确认。后双方终止合作后,供应商起诉称欠付43万,要求支付。
三、避免给对方留下证据 笔者代理过一个房屋租赁纠纷的案子,出租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第三人将该房屋水电断掉,造成承租人极大损失。承租人欲起诉出租方,但苦于没有损失原因的直接证据,也没证据证明跟出租人有何牵连。犹豫不决。不日,承租人收到出租人公函,公函详细解释了纠纷原因和断电过程。承租人收到该函后立即提交了诉状!后来判决证明,这份公函对承租人的胜诉帮助很大。另一个案子,某公司对一员工调整岗位,员工不从,要求离职,公司同意。后该员工称新公司希望原公司出具离职原因的说明。该公司遂出证明:“员工04年10月入职,合同期三年,现因公司岗位调动的原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同日员工填写离职单。员工拿到该证明后,马上申请仲裁。后仲裁依此裁决: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从04年10月起算,并承担未提前通知的代替提前通知补偿金一个月工资。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己方提供的证据中,包含了对方的公函,有些是重要证据! 许多公司将发公函视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其实,如果坐下来面对面的即时的双向的沟通都没办法解决问题的话,冷冰冰的单向的非实时的公函怎么能担负这样的重任呢?正常的业务沟通除外,发公函应有特别的诉讼考虑,如为了诉讼实效的中断,告知对方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告知对方债权债务的转移,撤消权的行使等,即发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利用发公函来解决纠纷,是作茧自缚。 公函之外,公司出具其它文书也要慎之又慎,尤其在可能发生纠纷的时候。公司盖章是一诺千金的事。在以上案例二中,仲裁裁决其实是曲解和引申了公司出具证明的原意,但是,考虑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这也是合情合法的。怪就怪公司不该给仲裁留下曲解的机会,当初不出证明,岂不高枕无忧?
四、消灭证据瑕疵
保留证据要注意证据瑕疵的问题。笔者代理的另外两个案件,都是保留证据存在瑕疵导致不利后果的例子。 本文出自仇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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