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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区诈骗罪量刑标准
2015-04-23 16:47: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44
深圳地区诈骗罪量刑标准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8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诈骗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2)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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