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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5-04-23 16:41: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797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设立公司的出资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虚假出资以及实缴出资后抽逃出资。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公司发起人,股东。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量刑:《刑法》15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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