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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中如何保护股东利益

2015-04-13 16:02:4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617

关联交易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

    哪些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会计准则》显示共有11种:

  1.购买或销售产品,
  2.购买或销售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成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或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
  由于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双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现问题易于协调解决,交易能高效、有序地的进行,对于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及时筹措资金,降低投资机会成本,提高营运资金效率,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发展,无疑是具有相当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关联交易也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应看到,在关联交易中,存在着不少不等价交易及虚假交易,损害了少数股东权益甚至出现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不等价的关联交易,蓄意操纵公司业绩,配合非法分子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等欺诈行为。
  少数股东又该如何在上述的关联交易中维护自身权益呢?我们将通过两则案例来阐述。
  一、行使知情权,查清资金流向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吾创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仅限于股东本人。
  案例:上海吾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黄生贵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14号]
  2014年3月26日,吾创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根据吾创公司2013年经营情况,不同意进行利润分配。黄生贵作为不同意决议的股东,在决议上写明:因涉及关联交易亏损,转移利润造成,故不同意分红方案。嗣后,黄生贵向吾创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吾创公司提供下述经营信息供黄生贵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所有公司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2014年5月13日,吾创公司向黄生贵发出关于要求查阅公司资料的回函,表明黄生贵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但该资料属于公司原始档案,故通知黄生贵于2014年5月19日14:00前来公司查阅。黄生贵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故黄生贵对上述资料的查阅、复制,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吾创公司认可其制作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故该明细表黄生贵亦有权查阅。对于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吾创公司否认存在上述明细表,而黄生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吾创公司存在上述明细表,故黄生贵要求查阅、复制前述三表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代表公司或直接提起请求确认交易行为无效、撤销交易行为或损害赔偿的诉讼
  法律并不当然禁止董事等高管与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董事等高管在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与公司进行交易。只是在出现董事等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或直接提起请求确认交易行为无效、撤销交易行为或损害赔偿的诉讼。
  案情简介:江苏省无锡某酒店(以下简称某酒店)坐落于风景优美的太湖之滨。2000年酒店成立时,股东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分别持有40%、30%、30%的出资额。张某为某酒店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某为监事。
  2007年1月,李某发现某酒店与某公司建立了委托管理关系,由某公司对某酒店进行管理。而这家某公司恰恰是由某酒店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的公司,某酒店的其余二股东张某、王某均为某公司的股东,张某还任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某酒店与某公司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约定:某公司根据某酒店2007年度工作意见开展工作,提出咨询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提升酒店档次;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某酒店为某公司工作人员免费提供办公地点;某公司每月按某酒店总营收额1%向某酒店收取咨询管理费。
  李某起诉至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酒店与某公司之间的委托管理关系无效。

  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既是酒店的股东、执行董事和监事,又是某公司的高管,基于对某酒店和某公司的出资和商业关联,两人可以对两个法人的商业政策产生影响。所以张某和王某是某公司与某酒店的关联自然人,两个法人应认定为关联法人。董事等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故某酒店与某公司所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实为自我交易,损害了某酒店的合法权益。


本文出自法盛-投融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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