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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投资款,怎么拿回来

2024-10-28 17:28: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9

投资款,怎么要回来

引子

每个人身边或多或少都有这样一些朋友,要么跟你借钱,要么拉你投资。借钱的朋友,有借有还倒还好,不影响感情。拉投资的话,情况就更复杂一些。公司赚钱了,你的投资怎么着都会有着落。怕就怕碰上公司亏损,说的是投资款,还有机会追回来吗?

本文从律师团队近年承办的案件中选取3个成功追索投资款的案例,加以总结分析,希望能给遇到类似情况,要求退还投资款的朋友带来一点启发。

 

案例1大股东承诺保本,小股东退股

案情简介:4名大股东拟设立一家公司经营酒店,注册资本500万元,除各自出资合计认缴400万元外,余下100万元发动身边朋友进行小额出资。工商登记仅对4名大股东和出资情况进行了登记,对小股东、出资情况、议事和分红等事项通过全体股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的方式进行约定。全体股东召开会议,签署会议纪要载明:4名大股东对小股东保本,酒店开业两年后小股东可自愿退出股份,由大股东退回投资本钱。

争议原因:酒店开业两年后,因疫情原因亏损,小股东要求退股。大股东之间对继续追加投资等事项有争议,因此谁也不愿意向小股东退还投资本金。

案件结果:小股东委托祝律师团队采用诉讼的方式要求退还投资款。案件经过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4大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小股东退还投资款。

 

案例2【工商登记股东承诺保本,隐名投资人要求返还投资款

案情简介:商会同乡投资设立了一家公司,开酒馆同时提供简餐。因扩大经营上新菜品和酒品需要,通过微信联系左女士投资。该商会同乡还拉来另外两位投资人,4人共同签署了《经营合作合同书》,其中包含了利润分配的约定,但也包含了“全体合作人同意方可退股”的约定。

争议原因:左女士投资30万,将近两年时间,商会同乡并未向左女士分红,也没有给左女士看过酒馆的账目。左女士询问经营情况,商会同乡只说亏损严重。后经了解,商会同乡已将公司及酒馆转让给其他人。

案情剖析:左女士想拿回投资本金,联系委托祝律师团队采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分析利弊,如果按书面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左女士想要拿回投资款存在败诉风险,因为左女士完全出于对商会同乡的信任才签的协议,压根儿不认识投资协议上的其他两位,几乎不可能达到让其他投资人全体同意的条件。但是我们也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那就是商会同乡在微信上拉拢左女士投资的时候,说过“亏钱我就退还你资金”这样的话。这构成了商会同乡对左女士投资保本的承诺。但是仅有协议签署前的一个微信对话,整体证据还是比较弱,于是建议左女士采用通话录音的方式进行了证据补强。

案件结果:案件经过人民法院两审终审,一致认为左女士按照商会同乡的要求支付投资款,商会同乡承诺亏钱就退还左女士资金,因此双方的关系有别于风险共担的合伙投资关系。现商会同乡持有的投资项目的公司股权已经转让他人,投资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商会同乡应按照其承诺退回左女士投资款。并判决商会同乡向小股东退还投资款。

 

案例3【解除投资合同,返还投资款

案情简介:A公司为开设新店需要,联系B公司投资200万。双方签署书面《合作协议书》对出资金额、资金用途、分红方法、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违约情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期限内开设新店的数量限额;2.不可挪用投资款;3.按时足额支付分红款。

争议原因:B公司向A公司足额支付投资款后,A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开设足够数量的店铺,也未向B公司支付分红款。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退还投资款,A公司称款项已经全部用于经营,但因亏损严重,无法返还。

案件结果:B公司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祝律师团队,咨询起诉追回投资款事宜。经电话联系沟通案件情况,安排职员简单面谈后,因为非常认可祝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直接决定委托。案件经两审终审,最终支持了B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200万的请求,并判决A公司支付违约金、B公司维权律师费、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

 

拿回投资款的核心条件与专业建议:

结合前述三个法院判决支持投资款退还的胜诉案例,我们总结出拿回投资款的核心要点,供有类似情形的朋友参考:

投入公司的款项依法属于公司财产,按照公司法禁止抽逃出资等相关规定,仅有两种法定方式可实现资金取回:转让和减资。转让需要寻找合格的受让人,几乎无法实现。减资需要公司配合并履行法定程序,也难于操作。投资区别与借贷,本质是需要承担商业风险的经营行为,所以投资款取回还有一个障碍,就是必须突破与受款方的“风险共担原则”。前述三个追回投资款的成功案例,胜诉的关键在于使用合同条款的安排,不仅维持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衡平,同时也突破了与受款方风险共担原则。第一个案例是小股东的出资其实由大股东受让,第二个案例左女士的出资款由商会同乡受让,第三个案例B公司对A公司的投资并未进行注册资本登记,处于公司财产的增减环节,解除合作协议并退还投资款,避开触及公司法领域的法律规定,而框定在合同纠纷领域,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前述三个案例都存在出资对象(实际受款方)经营亏损情况,但之所以能够实现投资款的追回,最关键还是找到了有利于出资人的合同条款约定,这给到我们的提醒与启发是:未雨绸缪的合同安排是制胜法宝。谈好了条款,签好了协议,做足了保障,设计了退路,万一碰上出资后受款方亏损情况,也不至于投资本金有去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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