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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份律师函为买家解决了卖家违约问题
2021-06-28 11:1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77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份律师函为买家解决了卖家违约问题
案情简介: 陈某玲与马某峰于2020年7月6日经由居间方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下称“乐有家公司”)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并约定:陈某玲须于2020年9月6日前支付购房首期款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卖方(马某峰)须无条件配合。 经陈某玲与马某峰及居间方乐有家公司三方共同商定:于2020年8月31日买卖双方共同前往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祥支行签署前述房屋买卖合同首期款的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贷款申请。陈某玲于约定日期前往并在首期款资金监管协议及贷款申请材料上完成签名,但卖方(马某峰)未在约定日期前往办理。 陈某玲及居间方乐有家公司在2020年8月31日及随后几日多次尝试联系卖方(马某峰),希望卖方(马某峰)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但马某峰皆予拒绝。后陈某玲通过朋友联系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祝祥霞律师寻求帮助。
2020年9月3日,祝律师与陈某玲面谈并查阅其材料后,判断其案件尚处于卖方违约初期,为节省委托人的时间成本以及金钱成本,暂不建议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建议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正式函告卖方并督促卖方履行其与陈某玲之间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祝律师在接受陈某玲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分析并整理出案件脉络,随后起草律师函并就卖方违约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风险提示,引用当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等规定,告知卖方(马某峰)委托人陈某玲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委托人陈某玲的要求,在律师函中要求卖方(马某峰)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其在完成签名后继续履行其与托人陈某玲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
办理效果: 卖方马某峰收到律师函后,知道买方陈某玲已经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评估其违约成本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前往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祥支行在相应材料上完成了卖方签名。 数月后,经祝律师与委托人陈某玲确认,其与卖方马某峰已依照双方签订的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委托人陈某玲取得了房屋产权。祝律师接受陈某玲的委托向卖方马某峰发送的律师函起到了非常好的督促作用,委托人仅承担了较少的律师费成本,但该份律师函不仅解决了其五百余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争议,而且为卖方后期顺利履约起到了较好的鞭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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