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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和解结案:为委托人妥善解决近五十万元货款问题
2021-01-13 10:58: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63
买卖合同纠纷-和解结案:为委托人妥善解决近五十万元货款问题
基本案情: 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购货合同》,约定原告分两批(首批5400辆,第二批4600辆)向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智能平衡车合计10000辆,总计货款人民币6500000元。双方合同约定: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批次预付货款20%,尾款分批次于发货日开立银行承兑。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6月5日前完成首批做货。 2018年4月20日,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首批货物20%的货款702000元,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原告交付1600辆平衡车后,未再向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余货。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832000元。因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迟延交货,已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双方《供货合同》的约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多次请求返还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首批未交货部分(3800辆平衡车)的预付款,但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均予拒绝。 多番协商无效,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祝祥霞律师、戴敬娟律师代其向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其已预付的货款合计近50万元,并向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质量问题违约金等。
一、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 二、指导收集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如《购货合同》、货款支付记录、银行承兑汇票、已交货质量问题沟通记录等核心关键证据; 三、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五、为维护委托人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出庭举证、质证、辩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六、递交、收发案件材料等; 七、起草和解协议,参与谈判,协助委托人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前述和解协议; 八、在和解协议签订后,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申请解除对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等。
案件结果摘要: 一、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9万余元; 二、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1195台智能平衡车折抵拖欠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 三、深圳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点并向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前述平衡车; 四、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前述平衡车后,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查封等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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