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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向赔偿请求人支付35万
2020-12-29 17:16:4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024
国家赔偿-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向赔偿请求人支付35万
基本案情:
吴某平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8日在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涌泉派出所自首。同日,吴某平被赔偿义务机关斗门分局刑事拘留。于 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决定,被赔偿义务机关斗门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1月28日,先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旧所17号仓室;于2019年7月21日,后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新所A19号仓室。
吴某平死亡经过:
2019年9月8日10时40分许,吴某平在A19 号仓室内突然晕倒,其头部严重摔在门框及地上,通过其他在押人员向看守所的民警反映,值班民警戴某章及第二看守所委托的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的医护人员刘某到达现场对吴某平的突发病状进行处置。但是在吴某平几度昏迷且头部受到严重创伤的情况下,第二看守所当日的值班领导曾某,管教陈某雄、黎某宾、黄某直、张某强、戴某章、倪某并没有将吴某平送往医院及时进行检查、救治,而是委托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的医护人员刘某一人在看守所内的医疗条件极其不具备检查、诊断的情况下,仍然对吴某平严重的病症进行草率地诊断,误诊为中暑,对其输液进行简单地处置。待吴某平苏醒后没有对其头部严重的创伤进行检查,更未对其存在严重昏迷的症状送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和及时地治疗,而是继续羁押在看守所内,导致吴某平患有发生生命危险的严重疾病恶化。 2019年9月10日7时30分许,吴某平在A19号仓室内再次突然晕倒,但第二看守所值班民警及第二看守所委托的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的医护人员仍没有对吴某平患有严重疾病的病症引起足够地重视,依然委托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的医护人员在看守所内对吴某平严重的病症进行草率地诊断,再次误诊为中暑,对其输液进行简单地处置。待吴某平苏醒后依然没有送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和及时地救治,仍然继续羁押在看守所内,导致吴某平患有发生生命危险的严重疾病进一步恶化。 2019年9月11日下午15时许,吴某平在A19号仓室内第三次突然晕倒时,第二看守所才意识到吴某平患有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严重疾病,委托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的医护人员对吴某平进行抽血检查。 直至2019年9月11日16时52许,吴某平出现第四次晕倒并昏迷不醒时,第二看守所才将吴某平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进行抢救。当日,遵医五院直接向吴某平家属发出“病情告知书”,并告知吴某平已经存在左额硬膜下出血、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发生生命危险的严重病症。于2019年9月20日,吴某平因其头部左额硬膜下出血严重形成脑疝无法救治而导致死亡。
黄某兰,系死者吴某平的配偶、贺某莲,系死者吴某平的母亲、吴某友,系死者吴某平的父亲、吴某星,系死者吴某平的长子、吴某润(法定代理人:黄某兰),系死者吴某平的长女,共同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宏宇律师就吴某平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事项代为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工作: 一、代为起草并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二、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后提起行政复议; 三、指导收集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如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吴某平写给配偶黄某兰的家书、吴某平写给其弟吴某锋的家书、吴某锋与第二看所民警录音资料、吴某平的CT片、吴某平的死亡病历、珠公刑赔决字﹝2020﹞ 2 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粤公赔复决字﹝2020﹞6 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等核心关键证据; 四、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五、为维护委托人权益,出庭举证、质证、辩论; 六、为维护委托人权益,与赔偿义务机关协商、谈判、和解; 七、递交、收发案件材料等。
核心代理意见:
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以及复议机关在作出维持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决定时刻意回避了上述事实,既没有说明对赔偿请求人其近亲属吴某平患病其进行治疗的经过,乃至其具体的死因,也没有如实认定赔偿义务机关第二看守所没有依法履行确保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与赔偿请求人近亲属吴某平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更没有出具其所依据的相关证据,其所依据的证据均不准许赔偿请求人进行摘抄、复制、拷贝,赔偿请求人对上述证据均无法核实、质证。而且其所依据的证据均由其制作,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重大质疑。但赔偿义务机关第二看守所的视听资料能够充分地证实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第二看守所明知赔偿请求人近亲属吴某平在患有严重疾病多次在看守所内昏迷、摔倒将其头颅内部出血形随时发生生命危险的前提下,未关注吴某平的病情将其送院治疗,继续对其羁押,致使吴某平其头颅内部出血的严重疾病未得到及时救治,最终导致吴某平病情恶化头颅内部出血形成不可逆转的脑疝而导致死亡,故赔偿义务机关第二看守所未依法履行确保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而直接导致赔偿请求人近亲属吴某平死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复议机关所作出维持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不清。故赔偿请求人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贵院委员会查明事实真相,在依法撤销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及复议机关所作出维持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决定的同时,依法裁决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进行国家赔偿。
案件结果:
经广东高院主持协调,由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基于人道主义,给予黄某兰、贺某莲、吴某友、吴某星、吴某润困难救助金35万元;黄某兰等5人在收到部分困难救助金20万元后,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余款15万元在2020年9月3日支付。2020年 8月31日,黄某兰等5人收到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给付的困难救助金 20万元,向广东高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吴某平家属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宏宇律师的案件办理效果及全部代理工作高度认可,特别向李宏宇律师赠送锦旗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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