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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强奸罪-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中止、认罪的辩护意见
2020-07-30 12:04:2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185
罪轻辩护:强奸罪-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中止、认罪的辩护意见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男,因涉嫌强奸,2019年7月23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逮捕。起诉时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宏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7月22日19时许,戴某下班回到铭江公馆酒店时邀请该酒店管家周某某到其酒店房间聊天,待周某某进入后,戴某就关上房门并堵住门口,不让周某某离开,接着就抓住周某某的手腕并且将其逼到墙角,周某某使劲反抗后挣脱戴某的约束。 随后,戴某又再次抓住周某某的手腕,将周某某强行压倒在床上,接着用舌头舔周某某的左耳,欲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周某某一直强烈反抗,戴某一直未能得手,遂主动放开周某某,让其离开房间。次日,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强奸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戴某主动放弃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中止 二、被告人戴某没有对被害人周某某造成实际损害 三、被告人戴某在案发后积极向周某某赔礼道歉,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应依法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戴某因其年少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酌定对其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戴某自小在离异的家庭中随父长大,其父戴某某一直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得到康复,且家境尤为贫寒,对其减轻处罚,既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又有利于其家庭生活的正常维系,充分地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判决: 审理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具有强奸中止、认罪的情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釆纳。 被告人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判决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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