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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单处罚金较轻刑事处罚

2020-07-30 11:33:4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297

有效辩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单处罚金较轻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5年10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受被告人何某的委托,以道县湘源兔业合作社名义,与道县祥霖铺镇常青某某、六组、七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土地162亩。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何某未经审批就让刘某某组织人员进行土地平整、修筑堤坝、挖掘鱼塘。经道县国土局勘查规划设计院现场勘查认定,填土修路面积15.86亩(耕地14.34亩、草地1.52亩),挖掘鱼塘面积82.3亩(耕地80.01亩、林地2.29亩)。

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耕地损毁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刘某某依法判处,该地是荒废多年的地,改造用于农业项目,情节较轻。


主要辩护意见: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宏宇律师提出:“被告人何某所租赁的土地不属于永久性基本农田,其租赁的荒地无论是否属于农用地,其被认定平整土地、挖掘鱼塘的行为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没有实际侵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所保护的法益,《耕地损毁鉴定报告》证明内容不客观、不真实”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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