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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7.15新政 | 楼市限购政策的法律适用-丧失购房资格?违约吗?退定金吗?答案来了!

2020-07-29 18:05: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354

01

祝律师说楼市


祝律师在深工作这近十年来,见证了数波深圳楼市的疯狂涨价。


2015年“3.30新政”实施后,深市房价火速飙升2倍以上,普罗大众根本来不及思考这疯狂的房价背后到底有没有产业支持,到底GDP增长的速度是否匹配上了,反而,无论是投资客还是刚需者都蜂拥入市,因为有一个理念大家都心照不宣:深圳的房价不会跌,顶多就是不涨罢了。


如果说2015年的房价疯涨是由政策调控拉动所致,那么2020年春节期间深圳楼市的这一波房价涨幅最是无厘头。全球经济环境下行,同时又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体经济和消费行业哀鸿遍野,深圳房价却增幅惊人。


每当此时,如果政(Zheng)策(Fu)不出来做点什么,那么就会落人话柄。于是,就有了2020年的两波看起来很厉害的调控政策。


先是怀疑贷款入市炒房,所以2020年4月份银行层面自查,叫停了房抵经营贷。查出来的结果无需多说,自然是没有发现贷款入市的情况。(关键是也不敢有,真查出来有的话,贷款银行违法了,银行还活不活了?)


后来有了“7.15新政”,限购政策升级,深户满3年加在深参保或者缴税满3年方才具备购房资格,非深户继续执行在深参保或缴税满5年才具备在深购房资格政策。


虽然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是这两波楼市调控政策,确实影响到了一些人。祝律师就有朋友正在申请农行的房抵经营贷但是被无期限暂停了。


然而,祝律师更此文的根本动因是:律小侠公号号主,深圳非知名房产案件律师祝祥霞应声接到许多关于“深圳7.15 新政”的法律咨询,有的人真的受深圳楼市新政影响,有的人以为自己受深圳楼市新政影响,倒不如,更一文全面解析。

02

你的购房资格是否受深圳7·15楼市新政影响


这得看你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来判断。


如果你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2020年7月14日(含)之前(除买卖合同外,还必须有定金支付凭证等证据共同证明合同成立日期。),那么,你的购房资格不受深圳7·15楼市新政限购政策影响。


如果你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2020年7月15日(含)之后,你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的判断自然需要按照7.15新政策执行。


那么,坊(中)间(介)传闻网签时间在7月14日之前的买方购房资格不受影响,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这话也没错,但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完全准确。它误导了一部分人让人误以为购房资格是否受限是以网签时间来划分的,但按照新政策的官方答疑来说,是按照能够被证明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来划分的。划重点:如果你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定金或者首期款支付时间在2020年7月15日之前,你的购房资格是不受深圳7·15楼市新政影响的。


03

如果你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

但因为7.15新政而丧失购房资格,可免责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废话不多说,直接上法律依据,你一看就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这一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买方免责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是:买方可以限购政策导致情势变更而通知卖方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可要求卖方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首期款等。

04

如果你在7.15新政施行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又因限购政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废话不多说,上法律依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在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其受到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5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虽不具备购房资格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购房资格

卖方以买方签约时不具备购房资格拒绝履行合同的

卖方违约

案例索引:(2020)粤0303民初6835号

基本案情:

买方肖某某与卖方王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深圳市罗湖区东方都会大厦某某房卖给肖某某,总价为250万元,肖某某依约支付定金20万元。


合同签订时,肖某某尚不具备购房资格,其于2018年10月8日落户深圳取得购房资格,后因卖方王某某未依约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即2018年5月26日前)自行赎楼,买方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卖方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买方肖某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0元


及裁判要旨:

卖方在案涉合同签订之时已清楚知晓当时的买方并无购房资格,但其仍同意与买方签订案涉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即2018年5月26日前)自行赎楼、买方于2018年10月1日前支付购房首期款及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可见签订案涉合同系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卖方在与买方签订案涉合同并收取买方定金后又以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无购房资格为由主张买方违约,拒绝履行赎楼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买方已按约支付涉案房产的购房定金后,卖方应当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即2018年5月26日前)赎楼,但其未能按约如期赎楼,亦未与买方另行约定赎楼时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


以上,祝律师从深圳7.15楼市新政限购政策影响哪些人,受影响的人该如何划分责任等方面解析了限购政策的法律适用。如您仍有更多关于限购政策的法律问题探讨,欢迎添加作者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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