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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工伤认定中是否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
2018-10-09 15:34:3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384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罗某安入职深圳市某某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协管。2014年12月22日15时许,罗某安在横岗街道同心宾馆附近意外摔倒至右胫骨粉碎性骨折。2015年7月10日,罗某安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罗某安系深圳市某某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员工于2014年12月22日在横岗街道同心宾馆附近因日常工作受伤,属于工伤。深圳市某某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后深圳市某某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驳回深圳市某某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市某某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某某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认为罗某安属于工伤,主张罗某安曾向用人单位递交了一份《申请(书)》,内容如下:我叫罗某安,初次来公司实习己签了严禁骑摩托车的规章制度,于2014年12月22日,自己违背了公司签的严禁骑摩托车的规章制度而且自己骑摩托车离岗摔伤,导致右小腿及膝关节挫伤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动手术,医疗费花了几万元。现我很后悔又无条件确认交通事故和工伤,在此呼吁各位在职员工一定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严禁骑摩托车的条例。这次违规受伤造成身心的特别大痛苦及生活严重极其困难,至今行走困难,现求援公司等热心人扶难捐点款作医疗费用。综上所述,罗某安离岗受伤,其不属于工伤。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罗某安主张事发当日在同心宾馆处骑摩托巡逻受伤,并提交了医疗病历、自述、路线图、照片等材料。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向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发函调查,街道办事处回函亦证实松柏路段属于其发包给上诉人的市容环境服务范围,即可以与罗某安有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主张相印证。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主张罗某安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但其提交的《深圳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吴诚情况说明、考勤表等材料主要证明内容是罗某安“未入职工作”、“自填简历后,并未上班”,而此与罗某安工伤个人缴费记录明显相异。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亦提交了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签订的龙岗大道市容环境服务合同以证明罗某安受伤地点非合同约定管理服务位置,但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已就此问题专门向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发函调查,街道办事处亦有回函。故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举证推翻罗某安有关因工受伤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上诉人据此作出被诉工伤认定书,认定罗某安属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在诉讼阶段,向盐田法院提交了罗某安签名启示及其致公司领导同事的信件、申请等证明罗某安非因工受伤,然而一方面,这些材料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并未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另一方面,这些材料亦不足以推翻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故本院对上诉人有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9日收到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向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三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深圳市某某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罗某安属于工伤。
律师简介: 祝祥霞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2012年至2014年执业于广东震鹏律师事务所,2015年至今执业于亚太地区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祝祥霞律师在深执业6年,有4年兼任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累计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合计约200余件,涉案标的合计约45000000余元。办理的案件曾获《第一现场》、《深圳都市报》等主流媒体采访报道,获委托人赠送锦旗致谢。在经济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离婚诉讼、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等领域具有真正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准确定位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分析制定诉讼策略,正确引导客户收集证据,充分代理辩护,首先为每位客户选择最佳诉讼时机,最大限度为每位客户节省成本,同时为每位客户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最充分地维护每位客户的合法权益。 执业理念: 专注专业、及时高效、诚信代理、敬业求精。律师是委托人的权益谋士! 联系方式: 联系人:祝祥霞律师 联系电话:13751017258 微信号码:zxx38650797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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