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提升客户品牌形象、实现客户商业目标!

Commitment to enhance customer brand image,customer business goals!

您的位置: 首页劳动工伤

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相当于双倍工资

2018-09-20 16:32:3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03

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相当于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某光于201434日入职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转正之后月工资为1万元,奖金3个月一发,按销售额的0.5%计提。

公司于3个月试用期满后要求牛某光延长试用期,牛某光不同意,后发生劳动争议,牛某光要求公司赔偿多试用天数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217号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与牛某光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与牛某光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且至2014618日离职时仍未转正,故其违法试用期的期间为1个月零11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编者注: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牛某光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5057.47元。“

律师解析:

1、为什么会这样?

道理很简单,公司试用员工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公司须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相当于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资”了!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有已经实际履行,公司才支付赔偿金,对于尚未履行的期间,则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2、那么,支付赔偿金后要不要补足工资差额?毕竟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实际上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了,公司如果仅按照试用期标准支付工资,显然会低于正常的工资标准,这个差额要不要补足?

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只需支付赔偿金,无需补足工资差额。比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15.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用人单位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外,是否还应当补足超过期间的工资差额?

答: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向劳动者补足超过期间的工资差额。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需再行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律师给用人单位关于试用期的法律建议: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不要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最长试用期期限。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试用一次后不要再次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3.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4.非全日制用工的,不要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试用期,显然也是违法约定试用期了,惩罚性的二倍工资在等着你哦。


律师简介:

祝祥霞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2012年至2014年执业于广东震鹏律师事务所,2015年至今执业于亚太地区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祝祥霞律师在深执业6年,有4年兼任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累计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合计约200余件,涉案标的合计约45000000余元。办理的案件曾获《第一现场》、《深圳都市报》等主流媒体采访报道,获委托人赠送锦旗致谢。在经济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离婚诉讼、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等领域具有真正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准确定位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分析制定诉讼策略,正确引导客户收集证据,充分代理辩护,首先为每位客户选择最佳诉讼时机,最大限度为每位客户节省成本,同时为每位客户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最充分地维护每位客户的合法权益。

部分服务过的企业:

深圳市黑与白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泰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之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全智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伍壹壹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源玻璃有限公司

深圳市千庭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千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嘉艺布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千禾鼎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执业理念:

专注专业、及时高效、诚信代理、敬业求精。律师是委托人的权益谋士!

联系方式:


联系人:祝祥霞律师

联系电话:13751017258

微信号码:zxx38650797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3

联系我们

13751017258

0755-36866572

0755-36866661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