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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胜诉案例(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
2018-05-28 15:50:3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694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5日,原告张某英与被告比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比拓公司派遣原告到被告七天酒店或其他用工单位工作。2013年2月3日,原告在七天酒店广州五羊新城店因日常工作受伤。经深圳市劳动能为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四级伤残。办理完工伤待遇计发手续后,原告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7万。
律师点评: 本案中,工伤案件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以。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被告负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 其次,被告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为原告等进行安全培训等。因被告未尽到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被告对原告工伤事故负有责任。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不仅仅是身体受损,更重要是精神遭受巨大伤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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